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行初字第32号
原告王相川,男,55岁。
被告蛟河市公安局,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郝壮,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彬,蛟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川诉被告蛟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相川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川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相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赵彦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