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川诉蛟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行初字第32号

原告王相川,男,55岁。

被告蛟河市公安局,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郝壮,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彬,蛟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川诉被告蛟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相川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川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相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赵彦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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