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1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影:
你因与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审中没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因此,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再审审查期间,李影虽提交多份证据,但不能充分证明其与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