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及公主岭市刘房子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处罚纠纷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9:3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7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因与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及公主岭市刘房子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认定公主岭市刘房子供销合作社与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行纪合同关系,公主岭市刘房子供销合作社系为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代销化肥。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定行纪合同双方均为涉案化肥的销售者并无不当,本院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你单位使当事人依法维权主张没有得到及时救济,并在处理案件财物时既不审慎又过匆忙,遂判令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单位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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