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诉蛟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孙永,男,74岁。

委托代理人孙龙云(系孙永长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陈明,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新,市长。

委托代理人姜涛,蛟河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诉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永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人民陪审员  宋树梅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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