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吴强:
你因与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
一案,不服本院(2012)四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只有调解权力,没有直接发包和分配权。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吴强土地问题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法院生效判决已依法予以撤销。经审查,你因计划生育超生请求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因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只有调解权,无权作出处理农民集体土地的行政权,故上诉人吴强要求责令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关于土地问题的行政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