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四行监字第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江龙(委托代理人律晶)、郭福成(委托代理人王玉杰):
你们因与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本院(2014)四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原审认定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未设定你们的权利义务,对江龙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房屋拆迁裁决书》,对郭福成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与你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定你们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们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