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四行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杜志:
你因要求撤销石瑞华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本院(2014)四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行政行为,你对房屋为石瑞华所有无异议,该行政行为未侵犯你的权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