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44号
马奎东诉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奎东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奎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