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梨树县榆树台镇周家油坊村五组:
你因与梨树县人民政府、梨树县榆树台镇周家油坊村四组、梨树县周家油坊村委会、梨树县榆树台镇镇南中心校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本院(2012)四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诉争的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均由被申诉人梨树县榆树台镇镇南中心校使用。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梨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榆树台镇周家油坊村小学校田地要求确权调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梨树县榆树台镇周家油坊村五组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争议土地归其所有。
综上,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