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袁所林,男,54岁,无职业,住浑江区河口街道。
被执行人孙希芳,女,53岁,无职业,住浑江区河口街道(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第1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江房征【2014】第1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