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董利冬,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北方水泥金钢集团临时工,住浑江区新建街。
被执行人董利民,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七道江镇。
被执行人董利军,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
被执行人董秀珍,女,45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第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房屋没有确权认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房屋没有确权认定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江房征【2014】第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