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魏会军,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魏会军因请求判令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房屋租金、取暖费损失共35663元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魏会军上诉称,2008年10月9日,魏会军与九台市营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九台市营城采煤沉陷区危房搬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魏会军在安置现场随机确定安置房屋分别是九台市福星新区E11(100#)栋3单元201室71.54平方米房屋,并办理了公证。2008年11月06日,上诉人依约交纳了全部购楼款。此后,九台市营城街道办事处不但拒绝交付上述房屋,还让上诉人交付上述房屋的采暖费等费用。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九台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9日魏会军与九台市营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九台市营城采煤沉陷区危房搬迁安置协议书》不属于行政协议。魏会军请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判令九台市营城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房屋租金、取暖费等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魏会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