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郝洪清、吴继芹、张军行政非诉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孙建国,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恩文,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郝洪清,女,194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悦,女,199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继芹,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军,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责(净)字[2013]第3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1日对被征收人郝洪清、吴继芹、张军作出了长国土责(净)字[2013]第3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责(净)字[2013]第3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国土责(净)字[2013]第3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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