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霞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人刘成林道路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绿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刘桂霞,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王玉民,支队长。

第三人刘成林,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霞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人刘成林道路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桂霞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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