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浑行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姜守安,男,76岁,住浑江区通沟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3】第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征收补偿决定安置不合理,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征收补偿决定安置不合理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江房征【2013】第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新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