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玉,男,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局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玉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公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原审原告梁德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图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原告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提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德玉的起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玉上诉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依法返还被抢占的承包地,并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请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抢占的土地.
本院认为,: 通过对上诉人的询问, 及相关证据显示政府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已经完结,且上诉人自述政府已因土地征收行为对其作出安置补偿,但上诉人未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在本诉中直接要求退还土地的诉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但理由论述欠妥,二审予以修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李本直
审判员 刘淑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