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久均诉被告龙井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49号

原告朱久均,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龙井市民政局,住址,龙井市滨河路996号。

法定代表人:金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久均诉被告龙井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处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久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久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105元(原告已预交130元),由原告朱久均负担。

审 判 长  黄善姬

助理审判员  申成日

助理审判员  刘 威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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