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6号
原告赵青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春山,市长。
委托代理人穆延明,珲春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寒,珲春市春化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珲春市春化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主任。
第三人姜庆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青秋诉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姜庆国林权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青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根
审 判 员 柳春子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