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青秋诉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姜庆国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6号

原告赵青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春山,市长。

委托代理人穆延明,珲春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寒,珲春市春化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珲春市春化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主任。

第三人姜庆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青秋诉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姜庆国林权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青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根

审  判 员 柳春子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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