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24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对原告常颖美诉被告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船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因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未向原告常颖美收取案件受理费,原行政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三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常颖美承担(已交纳)”一句,现予以删除。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