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辖字第5号
冯淑芹诉双辽市人民政府、双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当事人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院经审查,起诉人所诉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双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起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辽市人民政府行使了被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该案亦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故本院认为,为贯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原则,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应由双辽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双辽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