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迎春诉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0

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吴迎春,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于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吴迎春诉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迎春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迎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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