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吴迎春,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于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吴迎春诉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迎春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迎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