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王玲玲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非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武成,该局副科长。

被执行人王玲玲,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吉昌镇兴华村。

被执行人李金英,女,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计生征决字[2014]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当事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磐计生征决字〔2014〕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利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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