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赵富,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吉昌镇福兴村下清水屯。
委托代理人韩庆春,男,53岁,汉族,吉林农民法律援助协会会长,住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吉昌镇内。
法定代表人魏民,镇长。
原告赵富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富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