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政非诉审查字第33号
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磐石市人民路,联系方式65223289
法定代表人王义。
胡占春,男性,35岁,1979年6月4日出生,地址磐石市烟筒山
王新梅,女性,39岁,1975年11月10日出生,地址磐石市烟筒山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