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辖字第3号
原告张秀梅诉四平市规划局规划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张秀梅以其与铁西法院有利害关系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2015)四行辖字第3号
原告张秀梅诉四平市规划局规划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张秀梅以其与铁西法院有利害关系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