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亚贤,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周天,系原告之夫。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振才,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彦玲,四平市政府法制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贤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亚贤于2015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贤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贤负担。
审 判 长 金 声
代理审判员 刘淑娟
代理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