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亚贤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亚贤,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周天,系原告之夫。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振才,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彦玲,四平市政府法制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贤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亚贤于2015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贤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贤负担。

审 判 长  金 声

代理审判员  刘淑娟

代理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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