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赵富,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吉昌镇福兴村。
委托代理人韩庆春,吉林农民法律援助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民,该局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吉昌镇。
法定代表人魏民,镇长。
委托代理人邓忠实,磐石市吉昌镇政府城建助理。
原告赵富诉被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富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富承担。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