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富诉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赵富,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吉昌镇福兴村。

委托代理人韩庆春,吉林农民法律援助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民,该局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吉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吉昌镇。

法定代表人魏民,镇长。

委托代理人邓忠实,磐石市吉昌镇政府城建助理。

原告赵富诉被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富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富承担。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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