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磐行初字第11号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白露露,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黑石镇大房子村。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磐石市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菊龙华,磐石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原告白露露不服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磐公(治)决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露露、被告磐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显辉、菊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7日,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作出了给予白露露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磐石市公安局磐公(治)决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查:2014年3月5日07时21分、09时56分,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 QQ号1324833580上散布谣言,发表虚假信息称:农民卖粮款讨要无门,当今社会没有王法,共产党黑暗等言论。点击达700余次,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白露露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磐石市公安局民警送拘留所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月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公安局或磐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以下证据:
1、磐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
2、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公(治)决字[2014]第126号;
3、询问白露露二次笔录;
4、询问马金梅笔录;
5、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嫌疑人到案经过;
7、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地市常住人口查询;
8、“水晶”信息内容;
9、情况说明;
10、磐石市公安局对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吉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送达回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磐公(治)决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原告白露露诉称,2014年3月7日18时50分,被告以原告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QQ号1324833580上散布谣言,发表虚假信息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没有发表虚假信息,而是真实地反映其客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行政拘留的处罚,就连罚款也不构成。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白露露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人张世新证明。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辩称,2014年3月5日07时21分、09时56分,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QQ号1324833580上散布谣言,发表虚假信息称:农民卖粮款讨要无门,当今社会没有王法,共产党黑暗等言论。点击达700余次,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白露露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我局对白露露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磐石市人民法院维持我局对白露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就被告提供的第1、4-8、10号证据,原告白露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第3、9、11号证据,虽然原告白露露提出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第2号证据,是本案审查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白露露提供的证据,被告提出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07时21分、09时56分,原告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QQ号1324833580发布信息,分别为“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发生了一起合谋诈骗案,涉及三百多户农民一千多万元,事情发生两个月,当时政府公安机关不但没把事情解决而且还告诉农民‘你们告到安倍近三也没有用,农民把玉米卖给骗子,骗子把玉米款给谁公安机关管不着’这是公安应该说的话吗?农民的粮款真的讨要无门吗?当今社会难道没有王法吗?”
和“百姓太冤--爆新鲜3月4日晚吉林省磐石市公安把一名正常上访的女子送进拘留所,女子追问理由,公安十分黑暗,女子当场晕倒半夜被送进医院,生死未卜…难道共产党就如此黑暗,是在为老百姓服务吗?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女子下手,当今是什么社会,难道没有王法了吗?”。2014年3月5日07:21阅读(275);3月5日07:24阅读(85);3月5日09:56阅读(353),点击达700余次。磐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白露露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原告白露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磐石市公安局[2014]磐公(治)决字第126号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2014年3月5日,原告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QQ号1324833580发布信息,点击达700余次,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白露露要求确认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2014]磐公(治)决字第126号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请求,由于对其自己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露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白露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