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58号
原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明城镇。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镇长。
委托代理人蔡俊锋,明城镇政府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子华,磐石市明城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被告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北侧777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局法制监察与调解仲裁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牛长超,该局社会保障科科员。
第三人王芬,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大龙村王殿富屯。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不服被告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因与第三人王芬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