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审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福安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闫德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王英国,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黑石镇呼兰村。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林决字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磐石市水利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林业局撤回对磐林决字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林业局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利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