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林业局申请王英国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审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福安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闫德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王英国,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黑石镇呼兰村。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林决字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磐石市水利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林业局撤回对磐林决字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林业局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利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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