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20号
原告赵小岩,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第三人孙孝顺,女,1963年11月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赵小岩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要求撤销第三人孙孝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孙孝顺无法送达,故原告赵小岩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小岩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