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非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莲春,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春发,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张顺利,男,1950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身份证号:20223195003210011
委托代理人张秀莲,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龙泰现代城。身份证号:220223197507170024。
被执行人郑桂月,女,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身份证号:220284195309100029。
申请人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张顺利、郑桂月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听证过程中,磐石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顺利、郑桂月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磐石市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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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