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
负责人闫瑞发。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磐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主任
原告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不服被告房屋信息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同意更正错误登记信息。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