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世余不服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9号

原告梁世余,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原告梁世余不服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该处罚正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世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世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世余承担。

审 判 长  付 忠 华      

审 判 员  陈 俊 蛟      

人民陪审员  张龙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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