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8号
原告郑辉,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辉南县朝阳镇新立村苗家店屯。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原告郑辉不服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该处罚正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郑辉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张龙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