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喜诉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抵押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刘树喜,男,1949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泰安委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庆雷,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

原告刘树喜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树喜突发疾病,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树喜承担。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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