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刘树喜,男,1949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泰安委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庆雷,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
原告刘树喜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树喜突发疾病,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树喜承担。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