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诉魏发贵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非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迪,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魏发贵,男,1949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河南街。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4〕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磐政房征补〔2014〕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利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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