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非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迪,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魏发贵,男,1949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河南街。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4〕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磐政房征补〔2014〕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利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