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磐非诉执字第17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 康秀君,
被执行人 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康秀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劳人仲字(2014)第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3237.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康秀君与被执行人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4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