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庭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淑芬,女,汉族,1956年4月29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强,男,汉族,1950年3月10日生,系吴淑芬表哥,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吴淑芬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 王 瑜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