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辖字第4号
原告高稳宝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案,原告高稳宝以因客观原因,为体现公平公正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2015)四行辖字第4号
原告高稳宝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案,原告高稳宝以因客观原因,为体现公平公正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