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稳宝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辖字第4号

原告高稳宝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案,原告高稳宝以因客观原因,为体现公平公正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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