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春福,男,汉族,下岗工人,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张春福诉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梨树县交通综合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行立字第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春福就本案中涉及的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针对本案中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提起诉讼,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福撤回上诉。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