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初字第8号
起诉人伊通县营城子镇新宏村七社诉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一案的管辖是本院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因本案不属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等实际情况,特将本案移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2014)四行初字第8号
起诉人伊通县营城子镇新宏村七社诉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一案的管辖是本院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因本案不属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等实际情况,特将本案移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