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初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才,男,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祁洪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自广,公主岭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原审原告徐洪才诉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林业管理一案,上诉人徐洪才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了《关于撤销公林字﹝2014﹞57号文件的报告》 (公林﹝2014﹞136号),撤销了其做出的﹝2014﹞57号文件及向原审原告徐洪才送达的答复意见书。上诉人徐洪才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依职权作出的撤销本案争议文件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徐洪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洪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上诉人徐洪才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