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徐洪才诉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林业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初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才,男,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祁洪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自广,公主岭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原审原告徐洪才诉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林业管理一案,上诉人徐洪才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了《关于撤销公林字﹝2014﹞57号文件的报告》 (公林﹝2014﹞136号),撤销了其做出的﹝2014﹞57号文件及向原审原告徐洪才送达的答复意见书。上诉人徐洪才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林业局依职权作出的撤销本案争议文件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徐洪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洪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上诉人徐洪才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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