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立初字第18号
起诉人:冯淑芹,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蔡永富(系冯淑芹之子),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2015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淑芹起诉状,请求判决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起诉双辽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人自述针对该行为已提起行政复议尚无结果,起诉人现再提起诉讼违反上述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淑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本直
审判员 白云天
审判员 钱红英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