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与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行政职责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行监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起诉人)李荣,男,汉族,1937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泽,局长。

再审申请人李荣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行政职责,赔付全额信访救助款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荣申请再审称,2008年10月27日在《发放救助金承诺表》中盖有原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的公章,有局长王永泽的签字、书记陶沛然的签字及我的签字都是肆万元,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生效的。书面材料明确写着:“同意支付救助资金肆万元,并同意我一次性领取肆万元。”被申请人没有一次性给我肆万元,只给我1.6万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不履行)行政合同,应予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荣通过信访途径获得信访救助金,为解决信访救助金未足额发放问题,又进行上访,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4年8月10日对其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了答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对李荣的起诉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李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宇桐

审判员  林南南

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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