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

代表人秦近有,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代市长。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温小光,系镇长。

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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