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
代表人秦近有,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代市长。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温小光,系镇长。
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