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卢毅,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职业黄泥河林业局职员,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胜利委二十四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3196410094013。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德祥,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生,无职业,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胜利委四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3196604294013。
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林,敦化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副局长。
原告卢毅、马德祥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毅、马德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卢毅、马德祥负担。
审 判 长 司 信 吉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审 判 员 柳春子
二〇一四 年 七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孙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