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毅、马德祥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卢毅,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职业黄泥河林业局职员,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胜利委二十四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3196410094013。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德祥,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生,无职业,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胜利委四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3196604294013。

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林,敦化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副局长。

原告卢毅、马德祥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毅、马德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卢毅、马德祥负担。

 

 

 

                审 判 长 司 信 吉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审 判 员  柳春子

二〇一四 年 七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孙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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