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初字第5号

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疑难案件,为节约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并应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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