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初字第5号
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疑难案件,为节约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并应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2014)四行初字第5号
原告双辽市双山镇乔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疑难案件,为节约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并应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