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68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蒲建敏,女,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明新村龙河三队,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4809242127。
委托代理人高志伟(系原告蒲建敏的儿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司机,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华委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512092133。
委托代理人耿芳记,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征,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蒲建敏诉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以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善姬
代理审判员 申成日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四年 十一月 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