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风德、赵玉红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风乐、敦化市林业局、敦化市林业局黄泥河国营林场、敦化市秋梨沟镇永强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8号

 

原告安风德,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赵玉红,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第三人安风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程德辉,局长。

第三人敦化市林业局黄泥河国营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跃革,厂长。

第三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永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礼民,村主任。

原告安风德、赵玉红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风乐、敦化市林业局、敦化市林业局黄泥河国营林场、敦化市秋梨沟镇永强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风德、赵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柳春子

审 判 员        司 信 吉

人民陪审员  刘 世昌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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